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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七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手续,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办法》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换发新证。 ......

——《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 第十六章 特殊管理的药品 > 第六节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作者:吴永佩 张 钧
参编:叶桦,刘良述,刘鸿琴,汤光,许树梧
页码:308-30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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