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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医学证据证明的责任

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或争议主张得到法院裁判或争议处理机构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后果的承担。除证明责任外,在我国还有译成“举证责任”或“立正责任”的。我国从立法上引入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做法,是从清朝末年开始的,主要体现于1910年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草案》中,这个草案的很多内容直接来源于日本的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可界定为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某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 ......

——《医学证据学》
书名:《医学证据学》
栏目:医学证据学 > 第二篇 医学证据学导论
作者:张云德
参编:孙毅,张向东,王宇,孙毅,张云德
页码:74-7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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