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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二、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的权利

儿童的生存权。相关法律规定,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国家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有要求存活的权利,国家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确保儿童受到关爱及关怀,向儿童提供营养食物和医疗服务。任何虐待或遗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威胁其生存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也有接受教育、获得有利于身心发展的生活水平的权利,学校不得歧视或随意开除未成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儿童权利的责任承担者,也应对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的身心发展负责,提高其生存质量。国家出台的保 ......

——《妇女儿童与艾滋病防治》
书名:《妇女儿童与艾滋病防治》
栏目:妇女儿童与艾滋病防治 > 第六章 感染艾滋病病毒妇女儿童的权利与义务
作者:中英性病艾滋病防治合作项目
参编:王英,王临虹,毕力,刘康迈,杜洁
页码:77-7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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