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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猝死案件的死因分析

死因(cause of death)是导致死亡的原因,通常有主要死因、直接死因、间接死因、辅助死因、死亡诱因、合并死因(联合死因)等。经过现场勘验和全面系统的法医学检验,猝死案例的死亡原因可能得出以下不同的结论。3 .暴力损伤可以构成直接死因的,即使死者患有足以引起猝死的疾病,也应确定为暴力死。4 .经过法医学检验检出某种毒物,但未达到中毒量或致死量,毒物是因治疗或职业关系而进入人体的,内脏器官又有足以引起猝死的严重病理改变,则应为猝死。如在酒后滋事案件中,若死者患有高血压或脑血管畸形等疾病,在遭受轻微外 ......

——《法医现场学》
书名:《法医现场学》
栏目:法医现场学 > 第二篇 各 论 > 第十九章 猝死案件的现场勘验 > 第三节 猝死的案件性质和死因分析
作者:万立华
参编:于建云,万立华,马智华,王立军,王德明
页码:20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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