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物(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