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本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及其职责分工。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