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9日,某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五一路总店销售的化妆品“养颜活肤霜”,产品说明书宣称具有“祛除皮肤表面色素沉积”的功效,但是其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明卫生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市卫生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合计罚没人民币792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