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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此时,两名男子同乘一辆自行车经过卡拉OK摊,其中一人说王某唱歌难听,王某便回了一句“你怎么骂人啊?张某、刘某(石家庄某大学大一学生)听到后立即冲上前举刀向王某砍去,没等王某反应过来就被打倒在地。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二被告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因而免予刑事处罚,交学校教育处理,最后学校给两人记大过处分2 。 ......

——《大学生犯罪与干预》
书名:《大学生犯罪与干预》
栏目:大学生犯罪与干预 > 第五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 > 第二节 寻衅滋事罪
作者:王明旭 李兴民
参编:
页码:13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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