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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放射性核素管理与防护

国家对医用放射性核素的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职业病防治法》 [ 5 ]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6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7 ]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8 ]等[ 9 ~ 11 ] 。对于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可根据其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组别及其年用量求的等效年用量的大小,严格进行分级放射防护管理。对于活度很低的放射性核素如放射免疫测定所用的试剂盒( 125I标记) ,如果其所涉及的放射性水平小于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分类及其工作场所的分级的下限时,可以 ......

——《实用核医学》
书名:《实用核医学》
栏目:实用核医学 > 第一篇 核医学基础 > 第五章 辐射安全与防护
作者:潘中允
参编:安锐,贾少微,李剑明,石洪成,谭建
页码:125-12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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