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司法实践中,虽然一定程度上应用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但在鉴定中仍未完全消除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影响所及,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一般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采取简单地“全或无纠错式”医疗事故认定,即只有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必然关系并达到一定损害程度,才认定为医疗事故,医方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一步到位的单纯性“必然因果关系论”和“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2.3.3混淆伤亡鉴定与司法审判的职能,将原因力与责任度混淆,扩大了司法鉴定的权限,减弱或剥夺了法官基于法理和社会价值观的“自由裁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