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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二、核医学工作中的放射防护要求

1 .操作放射性药物应有专门场所,若给药不在专门场所进行时则需采取适当防护措施。药物使用前应有屏蔽。7 .从控制区取出任何物件都应进行表面污染水平监测,以杜绝其污染水平超过GB18871规定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的物品被带出控制区。3 .根据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种类、特性和活度,确定核医学治疗病房的位置及其放射防护要求。8 .对近期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外科手术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①应尽可能推迟到患者体内放射性水平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不需要辐射安全防护时再作手术处理。对手术后的手术间应进行辐射监测和去污,对敷 ......

——《核医学影像物理师化学师》
书名:《核医学影像物理师化学师》
栏目:核医学影像物理师化学师 > 第一篇 物 理 篇 > 第四章 核医学放射防护 > 第五节 核医学工作中的防护
作者:王铁
参编:李亚明,陈英茂,杨志,耿建华,王铁
页码:49-5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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