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综合医院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第四条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综合医院应当按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独立设置科室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科室名称统一为康复医学科。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30天,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40天。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 (卫医发〔 1996 〕 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