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的卫生行政,在1928年以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各省市都没有专门的卫生事业管理机构,医疗卫生事务交由民政部门职掌。1928年12月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卫生行政系统大纲》 ,规定国民政府设卫生部(卫生署) ,省设卫生处,市、县设卫生局(不在必设之列) ,实行三级行政管理。省卫生处之下分设市、县卫生行政机构,名称各省不尽相同,又由于经费不足,技术人员缺乏,到县一级卫生机构已经十分不完善了。这些医学资源分配极不均衡,广大农村和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处于严重缺医少药的境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