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医学专著速查系统

第四节 胎儿供者器官捐赠伦理学问题

胎儿供者(fetal donor)指利用不能存活或属淘汰的活胎或死胎作为器官供者,也可为细胞移植提供胚胎组织。以淘汰性有生命胎儿一个或多个器官的部分或整体作为器官移植的供者,关键是对严重畸胎、缺陷儿舍弃的认定。我国专家认为一般应遵守以下规则:①作为供者的淘汰性胎儿应局限在避孕和怀孕失败后流产和引产的小于5个月胎龄的胎儿以及围产期内无脑儿类等有严重先天缺陷胎儿的范围。供者胎儿必须以征得其父母一致的知情同意和医院相应委员会(包括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认可为前提.必须禁止供者胎儿审定过程中的商品化行为和方式. ......

——《移植学(上、下册)》
书名:《移植学(上、下册)》
栏目:移植学(上、下册) > 上卷总 论 > 第七篇 器官移植的社会及伦理问题 > 第三十一章 器官捐赠的伦理学问题
作者:陈 实
参编:安家泽,卞军,蔡常春,蔡常洁,陈栋
页码:33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9-01
© 2015-2019 天山医学院 XiaBBY#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