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音像或者电子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物质痕迹,它是以自己的存在状态、外部特征或者内部属性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视听资料则不是以这些来证明案件事实,而是以其特有载体中所反映的声音、图像和数据信息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在理解视听资料的概念时,还要注意将其同实践中的一些采用多媒体出示的证据形式区分开来。近些年,在有些法院的法庭审判中,出现了采用多媒体方式出示视听资料之外的其他证据的现象。总之,这些证据虽然也采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