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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三、临床治疗

1 ﹒终止妊娠的指征原有心脏病的妇女能否耐受妊娠,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如心脏病的种类、病变程度、心功能状况、有无并发症等。凡有下列情况者,一般不适宜妊娠,应及早终止:①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级以上,或曾有心力衰竭病史者。风湿性心脏病伴有肺动脉高压、慢性心房颤动、高度房室传导阻滞,或近期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者。先天性心脏病有明显发绀或肺动脉高压症.合并其他较严重的疾病,如肾炎、重度高血压、肺结核等。如已发生心力衰竭,则仍以适时终止妊娠为宜。2 ﹒继续妊娠的监护心力衰竭是心脏病孕妇的致命伤,加强孕期监护的目的 ......

——《中华妇产科学(临床版)》
书名:《中华妇产科学(临床版)》
栏目:中华妇产科学(临床版) > 第四篇 妊娠并发症 > 第24章 妊娠合并心脏病 > 第一节 概 述
作者:曹泽毅
参编:沈铿,马彦彦,高雨农,陈春玲,于松
页码:28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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