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精神卫生法制健全的国家,对患者实施非自愿入院和治疗通常取决于患者的病情或各种危险行为倾向以及接受或拒绝治疗的决定能力。无论是医学的观点还是法律界的认识,都不太认可人格障碍为一类“可以治疗的”和“自然缓解”的精神疾病。由于精神科医疗资源有限,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对于人格障碍的住院治疗采取了比较严格的临床标准。尽管已有大量资料表明,从社会、心理和生物学角度开展综合性干预的住院治疗,甚至是较其他精神疾病更长时期的住院治疗,对许多人格障碍者具有很好的疗效。对于人格障碍者决定能力的评定也同样存在严重分歧。许多人认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