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艾滋病病毒都是从国外传入的,所以当时出台的法律,坚决禁止已感染的血液制品流入,严防境外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携带者进入国内,拒艾滋病于国门之外,工作重点落在海关和国境卫生检疫部门的职责上。标示性的立法主要有:1984年,卫生部联合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限制进口血液制品防止AIDS病传入我国的联合通知》(〔 84 〕卫药字第22号),要求严格限制进口国外的血液制品,对使用者进行严密观察,发现疑似病例及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