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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四、脑死亡

脑死亡标准的提出和实施是一个科学技术问题,而应不应该实施和如何实施就是一个伦理问题。这一法令实际上承认两种死亡标准的并存,并指出脑死亡是“全脑死亡” ,即包括了脑皮质死亡和脑干死亡,植物人”不能等同于脑死亡。脑死亡的病人意味着进入临床死亡,实施脑死亡的标准,并得到病人生前或死后其家属的认同,病人一旦达到脑死亡状态,就可以放弃救治,从而维护了死者的形象和尊严,也是真正的人道主义之举。实施脑死亡的标准,当病人已达到脑死亡状态,即可宣布病人临床死亡,此时死者的心脏可能还在跳动,易于摘取活器官而使被移植的器官成活 ......

——《临床重症医学教程》
书名:《临床重症医学教程》
栏目:临床重症医学教程 > 第二十七章 危重症医学实践中的伦理学问题
作者:康焰
参编:邓一芸,邓丽静,金晓东,王波,尹万红
页码:460-46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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