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发布)。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