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 ~ 6个月的整改期。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五十条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