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个人(健康)数据立法与欧盟立法模式有所不同,美国法的模式以分散立法而不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要特征,即在各行业各自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则、准则,而不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因此美国没有综合性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也没有对个人数据犹如欧盟一般下个定义,美国以“个人识别信息”概念形容个人数据,这与欧盟1995年指令相比,是指能直接识别某个特定的人的数据。为此,美国也正在持续不断地修改或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加强改变美国模式对个人数据对人格尊严保护不足的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