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月3日政务院批准颁发了《医院诊所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医疗机构方面的行政法规。随后国务院及卫生部等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医疗机构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县卫生院暂行组织通则》、《县属区卫生所暂行组织通则》等。为了使医疗机构的管理有法可依,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还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卫生部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这些都是医疗机构《医院》管理的法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