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