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第十五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十六条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二十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