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解释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 2008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23日起施行。采集、供应血液和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无论从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考虑,还是从打击相关犯罪的需要看,该《解释》对于依法惩处非法采供血液等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全面研究、合理采纳卫生系统和各方提出的意见后,修改后的司法解释送审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