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第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用户授权与认证、使用审计、数据存储与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和字典数据管理等基础功能,保障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