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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六部分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第三十四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54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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