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