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在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剂并进行临床验证前,应当根据放射性药品的特点,提出该制剂的药理、毒性等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该制剂只限本单位内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