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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管理

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在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剂并进行临床验证前,应当根据放射性药品的特点,提出该制剂的药理、毒性等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该制剂只限本单位内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 第十六章 特殊管理的药品 > 第六节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作者:吴永佩 张 钧
参编:叶桦,刘良述,刘鸿琴,汤光,许树梧
页码:31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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