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第六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