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国惩治淫秽物品犯罪的特别刑事法律文件。1990年12月28日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并开始实施。把“淫书淫画”修改为“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规定了淫秽物品、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的处理办法,即全部没收,其中淫秽物品按国家规定销毁,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