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的行政监管制度,是同乡村医生的历史发展进程相结合的。我国乡村医生的行政监管制度也经过了“卫生保健员”、“赤脚医生”、“乡村医生”、“向执业医师过渡”四个阶段,各个阶段又各具特点。至此,对《条例》颁布时已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规定了两种注册方式,第一种是具有医师资格的主体直接注册,第二种方式是不具有医师资格的主体经培训、考试注册,这标志着乡村医生的行政监管已经进入了执业注册阶段”[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