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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二十一)医嘱制度

1 .下达与执行医嘱的人员,必须是本院具备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格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下达与执行医嘱。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必要时护士有权向上级医师及护士长报告。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4 .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5 .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并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上。8 .通过医院HIS下达医嘱的医院,要有严格授权体制与具体执行时间 ......

——《医院医疗保险管理》
书名:《医院医疗保险管理》
栏目:医院医疗保险管理 > 第八章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常识 > 第三节 医院管理相关制度 > 一、医院管理制度
作者:荣惠英
参编:段政明,胡牧,王彤
页码:233-23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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