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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1 ﹒门诊医师要严格按照病情开诊断、病休证明,并将其记录于病历。严禁开人情假条。急诊病人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3天。3 ﹒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8 ﹒非门诊医师开写的病休证明和病情诊断,不予盖章。门诊进修医师只允许出具病休证明,其他证明无效。 ......

——《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书名:《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栏目: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 第三十六章 规章制度 > 第三节 门急诊工作制度及职责
作者:武广华 于宗河
参编:朱志忠,于世鹏,靳清汉,裴丽昆,赵志军
页码:812-813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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