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兰,一个全国性的收费制定机构每年都要在医生代表及保险方协商之后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在按服务付费制度下,实施价格控制也难以收到限制费用的效果,医生对于价格控制会采取分解服务和增加诊次的措施来保持其收入水平。实行此方式需记录服务的数量和类型,发票送往保险机构,费用记录必须在供方和保险方均有保存。由于支付总额是由供方发票决定的,因此保险方必须对服务的过程进行审计调查,以确保供方信息的准确性、合理性。实行费用部分自负的办法也不足以完全控制供方诱导需求所导致的过量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