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的审批手续。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