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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六部分 发 血

第二十四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第二十五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第二十七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第二十八条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十九节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624-62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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