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第二十八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第三十条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应当立即将考试情况报告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第三十三条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