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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湾地区饮用水管理

台湾地区《饮用水管理条例》 1972年11月10日首次公布,目前已经进行了3次修订,规定饮用水水源管理、设备管理、水质管理、罚则和附则等。饮用水的“中央主管机关”是“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饮用水设备必须是依台湾地区《自来水法》规定之设备,社区自设公共给水设备、公私场所供公众之连续供水固定设备必须是“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设备。水源管理实行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制度。条例中罚则有13条,接近法条的一半,罚款的幅度在1万元到30万元(新台币)之间。 ......

——《饮用水卫生与管理》
书名:《饮用水卫生与管理》
栏目:饮用水卫生与管理 > 第一章 概 述 > 第六节 港澳台湾地区和国外供水状况与管理
作者:甘日华 温伟群
参编:凌波,张永慧,邱建锋,罗益信,叶兵
页码:40-4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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