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饮用水管理条例》 1972年11月10日首次公布,目前已经进行了3次修订,规定饮用水水源管理、设备管理、水质管理、罚则和附则等。饮用水的“中央主管机关”是“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饮用水设备必须是依台湾地区《自来水法》规定之设备,社区自设公共给水设备、公私场所供公众之连续供水固定设备必须是“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设备。水源管理实行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制度。条例中罚则有13条,接近法条的一半,罚款的幅度在1万元到30万元(新台币)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