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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中国卫生年鉴.2008》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8》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8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编辑委员会
参编:陈竺,高强,黄洁夫,李长江,王国强
页码:11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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