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卫生部与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与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规定了人工及天然游泳场所选址设计的卫生要求,对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施、游泳池、急救室、更衣室、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池设置提出卫生要求,对水质监测与管理做出了规定,对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和游泳者提出了卫生要求。为便于4个卫生规范的实施,每个规范附有附录,对推荐使用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和建议自身检查项目、内容做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