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开展了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征集活动,向全社会征集标识。2007年6月13日,卫生部印发《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妇社发〔 2007 〕 188号),规定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本标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及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