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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神药品的生产

办法》第二章对精神药品原料和制剂,按不同类别作出如下规定。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原料和制剂的专用仓库,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按季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

——《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 第十六章 特殊管理的药品 > 第三节 精神药品的管理
作者:吴永佩 张 钧
参编:叶桦,刘良述,刘鸿琴,汤光,许树梧
页码:30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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