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二章对精神药品原料和制剂,按不同类别作出如下规定。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原料和制剂的专用仓库,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按季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