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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四节 诉讼能力

国家《暂行规定》中规定“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脑器质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大多数病人作案在疾病发作期,属无责任能力。但受审时,如已过精神病发作期,则有受审能力。但拘禁性精神障碍,即作案时处正常状态,但在拘禁时发生精神病,此期无受审能力,但有责任能力。有些精神病,如部分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并不影响患者的服刑改造,可属有服刑能力。 ......

——《精神病学》
书名:《精神病学》
栏目:精神病学 > 第三篇 治疗、康复及其他 > 第二十五章 与精神病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作者:王祖承
参编:方贻儒,王祖承,孙学礼,江开达,吴文源
页码:362-36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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