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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营医疗机构加入了构架医疗服务体系的队伍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和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私人或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采取允许、支持、鼓励的态度和政策。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民营医院为1792所,2006年,营利性民营医院总数达3725所,再加上300多所非营利性的民营医院,民营医院总数约4000余所,占全国医院总数的20%,固定资产投资408.3亿元(6.3%),床位16万张(3.51%)。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已经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中国卫生改革开放30年》
书名:《中国卫生改革开放30年》
栏目:中国卫生改革开放30年 >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篇 > 第七章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 第一节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构建和发展
作者:《中国卫生改革开放30年》编辑委员会
参编:
页码:21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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