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和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私人或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采取允许、支持、鼓励的态度和政策。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民营医院为1792所,2006年,营利性民营医院总数达3725所,再加上300多所非营利性的民营医院,民营医院总数约4000余所,占全国医院总数的20%,固定资产投资408.3亿元(6.3%),床位16万张(3.51%)。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已经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