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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学、组织学]四十八、关于尸体病理解剖的规定

1 ﹒尸体病理解剖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科报业务院长批准,病理科收到手续完备的申请单后具体实施。2 ﹒解剖尸体前须经主管医师重新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尸体解剖。4 ﹒尸解一般在死后3~24小时内进行,不宜过迟,否则会因尸体自溶和腐败而造成检查、诊断上的困难。应尽量保持尸体的外形完整和清洁。7 ﹒尸体病理解剖一般应在1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8 ﹒凡尸体病理解剖均按规定标准收费,对参加尸解的人员给予相应劳务保健补助。9 ﹒尸体病理解剖的具体实施步骤按“尸解常规要求”执行。 ......

——《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书名:《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栏目: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 第四十四章 规章制度 > 第四节 医疗医技工作制度及医疗医技人员职责
作者:武广华 王羽 于宗河 袭 燕
参编:朱志忠,梁铭会,王硕,张元禄,焦华
页码:627
版本:3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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