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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核或放射突发事件的严重性是如何分级的

国务院449号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 2006 〕 145号)规定了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

——《核辐射与核污染——公众防护与应对》
书名:《核辐射与核污染——公众防护与应对》
栏目:核辐射与核污染——公众防护与应对 > 第三部分 核或放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
作者:周美娟 万成松 丁振华
参编:丁振华,万成松,刘明,周美娟,郑莉
页码:100-10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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