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务院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因此,2007年1月1日颁布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如不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