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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手册》
书名:《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手册》
栏目: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手册 > 第十章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相关卫生法律知识 > 第四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作者:宋明昌 王宝麟 范国珍 陈晓枫
参编:李健男,丁永健,赵清慧,丁永健,王宝麟
页码:235-23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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