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